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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工伤劳动者享停工留薪及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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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他开始在某公司车间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王某工作时受伤并接受治疗,医院建议他休息共三个月。人社局认定其伤害为工伤。同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王某为十级伤残。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支持其他请求。本案中,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因王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会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具备享受该待遇的前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则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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