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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侵害了员工的健康权,就应当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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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为环卫工人,因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数月后,某环卫公司在罗某病情尚未治愈、未查清亲属的情况下,为罗某办理出院手续,并通过救助站送罗某返乡。罗某在返乡后再次突发脑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某环卫公司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不尊重。该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导致了治疗延误、病情加重,某环卫公司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须尊重患病劳动者的健康权,为患病劳动者办理出院时,应当遵医嘱并及时通知住院劳动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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