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在一家绿化公司承包的绿化工程中工作。2018年4月,王某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警部门判定其负同等责任。同年9月,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民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绿化公司否认与王某某的雇佣关系,并声称是李某某个人雇佣的王某某,且李某某代表的是其配偶注册的园林公司。人社局调查后,未接受绿化公司的抗辩,认定王某某为工伤。绿化公司不服,认为王某某超过法定劳动者年龄,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绿化公司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与园林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且未给出合理解释。结合李某某此前承认个人承包绿化工程并招用了王某某,法院确认了绿化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李某某个人的事实。王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身亡,其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外,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伤亡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因此,王某某的年龄不影响工伤认定。绿化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以维持。法院最终驳回了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启示: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且《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他们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此外,即便劳动者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参与了工伤保险,且因工受伤,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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