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21年加入江苏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条款表述为“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由于项目具体结束时间未明确,王某在项目持续期间一直工作至2023年。随后,公司以项目结束为由单方面终止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劳动法律师分析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如果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从而引发争议。在王某的案例中,合同中关于期限的条款“至项目结束之日止”过于模糊,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结束时间或条件,属于约定不明确。当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且在终止合同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合同期限并索赔经济补偿。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庭的判决,要求公司支付王某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支付因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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