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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察看期延长通知的合法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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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应聘进入一家制造企业担任技术员。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被设定为三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王某收到了公司的《试用察看通知单》,通知其试用期将延长一个月,理由是公司需要更多时间来评估其工作表现。王某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自己的表现已经符合公司要求,且公司未提前与他沟通延长察看期的决定。因此,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延长察看期的决定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察看是合法的,但延长察看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员工察看结果,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公司单方面延长察看期,且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该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可以主张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单方面延长察看期的决定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延长察看期,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的工作表现需要进一步察看,因此该延长察看期的决定无效。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并要求公司立即转正王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确认公司延长察看期的决定无效,并要求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工资差额。

 

结论:

本案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察看或延长察看期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员工的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延长察看期,而应基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明确的评估标准。员工在面对不合理的察看期延长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管理试用期员工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和察看标准,确保管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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